吊车租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为~防止和杜绝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级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取得质量技术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转让的建筑起重机洗~应当是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还应当提供近两年设备完整运行和维修、改造等技术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租赁:
1,属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存在规定出场年限~为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准继续使用的,
6,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