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强对大型吊车机械租赁的综合管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企业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和履带吊。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置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产品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条例》。检验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须经部批准的检验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新购大型起重机用户必须根据产品手册(外文资料须及时翻译成中文)和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制定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实施起重机安全规定。之前不得使用。
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为用户提供服务,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护保养、安全操作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各施工现场、车站、班组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限期解决。
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护、监护等岗位职责。日常维护管理,应设置专职机械师。对于大型起重机,应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负责起重机的工作,组织检查、维护、润滑、记录、监控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七条 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工位制度。起重机械转移时,应执行人员转移的规定,使用、保养、修理等有关材料必须随机转移。
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省电力局颁发的《机械操作证》,取得操作资格,经机器指派后具有操作权限。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制定法规,还必须掌握力学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起重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作业规程》(火力发电厂的一部分)及出厂时相关的《安全规程》进行使用。